2008年8月7日 星期四

[金融要聞] 中國公布新外匯管理條例

原網址如下
http://www.cs.com.cn/wh/02/200808/t20080807_1549404.htm
http://www.cs.com.cn/wh/02/200808/t20080807_1549430.htm
我將之轉成繁體

中國對於CNY的態度由緩升已經漸漸變成穩定,資金也不再要求匯回,
未來對於資金匯出相信也會漸漸開放
除了制度更加健全外,
相信對於人民幣未來走勢也是不再長期看升
最近每天CNY的開盤都較前一天略低一些
也可以看得出官方態度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華社6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修訂後的條例共8章54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後的條例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對外匯資金流 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式。

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彙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三是強化對 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資訊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 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式。

完善匯率形成機制 強化跨境資金監測

——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外匯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後的條例共54條,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彙、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式。

  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彙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三是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資訊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式。

  問:條例對經常專案外匯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總則第五條和第二章是對經常專案外匯管理的主要規範。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專案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進一步便利經常專案外匯收支。取消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專案外匯支出按付彙與購彙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彙支付。

  為保證經常專案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條例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核銷、核注、非現場資料核對、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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